全球疫情呼唤国际法治
外交部副部长 罗照辉
当前,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此同时又遭遇新冠肺炎疫情,而且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回潮,国际形势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因此,国际法治作用愈发重要。
疫情警醒我们,非传统安全问题带给人类的威胁与挑战日益严峻,需要我们合作应对,才能打赢这场全球疫情阻击战。
疫情昭示我们,国际社会亟须共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要充分发挥世界卫生组织的关键领导作用,构筑人类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坚固防线。中国已宣布疫苗将作为全球公共产品,并加入世卫组织“新冠肺炎疫苗实施计划”。
疫情再次表明,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仍是必须坚持的国际法原则。个别国家违反主权平等和国家豁免原则,肆意“滥诉”干涉他国内政。我们要倡导和维护国际法治,加强制度和规则协调,反对借疫情干涉他国内政。
疫情提示我们,要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统一,实现绿色高质量复苏。中方致力于打造绿色“一带一路”,已宣布将提高《巴黎协定》国家自主贡献力度,力争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发挥司法在优化
营商环境中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万明
当前,国际环境日趋复杂,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这些新情况新变化不仅对各国司法工作提出了巨大挑战,而且对促进司法机关深化合作、凝聚共识提出了新要求。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发挥司法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设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为跨境纠纷解决提供中国方案,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及时制定涉疫情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推动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畅通网上诉讼渠道,最大限度便利当事人参与跨境诉讼,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法治轨道上公正高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擘画了中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蓝图,最高人民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更好发挥司法在解决国际争端、推动务实合作中的作用,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贡献。
俄联邦法院
应对疫情的司法实践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维亚切斯拉夫·列别杰夫
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国际法律对话显得特别重要。本次论坛在“一带一路”倡议框架内探讨预防和解决国际商事争端和公共卫生国际法治合作等现实问题,将有助于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发展,有助于各国法律制度协同推进。我将介绍俄联邦司法系统正在采取的措施。
3月至4月通过3项联合决议,线下案件暂停受理;5月12日起,根据相关要求恢复开展工作。由此,对电子司法需求增加。今年前9个月,国家司法电子系统使用次数超过25.86亿次,比去年同期增加近3亿次。最高法院使用网络会议软件审理案件,召开网络全体会议等。批准2项涉及疫情的司法应对举措,包含47条法律意见,规定所有因防疫要求而延长的诉讼期限及诉讼时效应予恢复。各级法院在审理10万多起案件和材料时参考了这些意见。今年前9个月俄联邦法院99%以上的案件在诉讼期限内得到处理。保障外国投资者权益,今年前9个月俄联邦法院受理的外国投资者参与的5000起案件中,外国投资者胜诉数量达4400件,胜诉率达88%。
巴西联邦检察机关
在抗击疫情中的实践
巴西联邦总检察长 奥古斯托·阿拉斯
新冠肺炎疫情威胁各国公共卫生系统,人类需要团结一致。对抗新冠肺炎疫情促使各方力量集中起来,促进机构间互相协调,这使我们能够在国家和全球治理层面迅速有效地应对疫情。
巴西联邦检控署除采取卫生措施外,还采取了许多法律措施,并将继续打击有组织犯罪和腐败行为。
疫情暴发之初,我们总检察长办公室就成立了新冠肺炎疫情综合监测办公室(GIAC),旨在促进机构间的联合工作,采取预防性、法庭外行动,加大全国控制疫情的力度。巴西联邦检控署还向联邦、州和市政府提供大量资源,用于遏制和应对可能出现的疫情蔓延状况。
在疫苗研发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在巴西,相关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卫生监督局的规定,这是我们准备检查物资和疫苗有效性的自治政府实体。我们的公诉机关也致力于对这些药品和物资的采购和分发进行适当监控。
总结疫情防控经验
促进公共卫生法治合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万 春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肆虐,我们深切认识到法治在防控重大疫情中的特殊作用。中国检察机关始终注重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参加疫情防控和经济复苏工作。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制售假冒伪劣医疗用品等九类犯罪行为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肃追究涉医犯罪。加大追诉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力度。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严防境外疫情输入风险。连续发布十批55件涉疫典型案例,普法释法,警示社会。
我们深刻认识到,法治精神是抗疫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力量汇入抗疫整体工作,有助于形成强大的疫情防控合力。各国法律界应当共同努力,深刻总结重大疫情防控涉及的法治问题,为完善各国法律体系,促进国际法治合作,维护全人类的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福祉,作出更大贡献。
共建“一带一路”是中国政府与各国一道共同建设的互联互通国际合作平台。这一平台的建设和运作,同样离不开法治的规范、指引和保障。我们期待,以本次论坛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各国司法检察机关之间的合作,以合作促共赢,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
加快形成高质量
公共卫生法治体系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许安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维护人民健康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发展公共卫生事业,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同时,加强法治保障,形成公共卫生法律制度体系。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我国公共卫生体系和法律制度经受住了考验。
一是坚持健康优先,协调推进。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推进全民健身,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抓源头、治未病,坚持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加大投入,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二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源头防控、综合治理。制定实施传染病防治规划,实行预防接种制度,加强免疫规划和监测预警。三是坚持保障基本、夯实基层。突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必需性和可持续性,保障人民享有公平可及、安全有效、系统连续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四是坚持健全制度、完善法治。我国公共卫生领域法律制度对依法科学有序防控疫情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针对短板不足,加快推进相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制定实施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五是坚持交流合作、团结互助。要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互学互鉴,推动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建设。
法治合作极为重要
巴基斯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古扎尔·艾哈迈德
当前我们正处于一场超越国界的全球大流行病之中,国际合作,尤其是法律方面的合作极为重要。因此,今年组织这样一次论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值得赞扬。
“一带一路”倡议集合大量基础设施项目,旨在实现沿线国家互联互通,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巴经济走廊是共建“一带一路”的旗舰项目之一。众多国家和地区深受疫情影响,短期内商事纠纷可能增加,危机时期的全球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克服当前诸多争端解决方式的弊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2个国际商事法庭(“一带一路”法庭),形成一站式争端解决机制。建议国际商事法庭聘请来自纠纷当事国最高法院的法官或调解人,以树立成员国和相关企业的信心。
新冠肺炎疫情不仅对全球金融体系也对各国卫生部门造成突如其来的冲击。“一带一路”倡议将对公共卫生领域有所助益,有助于恢复金融市场、增加贸易。团结是唯一的出路,扩大传统国际法治合作很有必要,这包括符合国际准则的体制和程序机制。
以透明高效的法律和程序
促进东盟—中国贸易繁荣
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穆罕默德·沙里福丁
近10年来,东盟与中国,特别是印尼与中国的司法合作不断加强。与中国司法部门的交流一直是我们国际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样的发展是东盟和中国贸易繁荣的必然结果。2009年以来,中国一直是东盟的最大贸易伙伴,2018年中国成为东盟的第三大外资来源国,双方将于2020年实现双边贸易总额1万亿美元、投资总额1500亿美元的目标。
我们的责任是巩固贸易伙伴关系,在对话、透明和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合作。共建“一带一路”等互联互通计划的实施,对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健康的贸易增长至关重要。同时,大规模的贸易要求整个地区建立起更加统一、更可预测的法律体系,建立透明、有效、高效的法律制度和争端解决程序。
我想强调的是,避免纠纷比解决纠纷更有效率,而预防纠纷可以通过法律制度和实务的统一与协调来实现,这需要不同司法体系的共同努力,是我们的共同的艰巨任务。2014年中国和东盟司法机关共同签署的《南宁声明》有助于促进司法交流,共同研究区域内相关法律问题。中国法学会组织的此类论坛和交流活动可以作为我们实现目标的关键。
加强国际法治合作
共享人类健康生活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 吕忠梅
环境与健康问题是人类面临的重大公共性问题,它影响着每一个地方的每一个人,所有国家的公民、政府和企业都应该尽早采取行动。
中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环境保护立法都将保障公众健康作为立法宗旨,建立了环境与健康风险调查、监测与评估制度以及生态风险与健康风险管控制度,人民的生命健康与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提升。
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国际制造等都可能导致环境与健康风险在全球迁移、扩散和转移,使得国际社会加强环境与健康风险预防的国际合作十分迫切并重要。为此,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加强公共卫生国际组织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合作,促进国家间、地区间的国际规则尽快形成。
二是建立公共卫生法与环境保护法的跨学科研究机制,共建环境与健康风险国际信息平台。
三是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设立环境与健康标准委员会,促进国家间环境与健康风险预防与疾病诊疗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为提升环境与健康法治保障水平与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广西与东盟国家抗疫的
公共卫生国际法治合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府副主席 黄世勇
在这场战疫斗争中,作为中国面向东盟桥头堡的广西,积极与东盟国家联防联控开展抗疫工作,守好祖国南疆防线,打好国际联合战疫,取得重要成果,为开展国际卫生援助和交流做出有益实践。
具体而言,广西主要开展了两个层面的工作:一是与接壤的越南边境省县联防联控,严防境外输入;二是对柬埔寨开展抗疫援助,体现中国大国担当。主要取得三个领域的成效:一是疫情传播蔓延得到有效管控,在与越方联防联控中,没有发生境外输入病例关联的本土病例;在援柬抗疫中,柬埔寨没有出现病例大幅上升情况。二是信息互通和经验交流得以畅通,在与越南共同严厉打击非法出入境、提供入境人员名单、保持货物正常通关等方面,及时互通疫情信息和防控措施;广西组建的中国援柬专家组帮助柬埔寨找准疫情症结和潜在防控救治风险点,针对性地提出管控疫情的科学方案。三是疫情防控沟通协调机制得到建立。主要积累四个方面的经验:一是以培育共同理念为航向,统一公共卫生国际法治合作意识;二是以形成共同规则为基础,搭建公共卫生国际法治合作框架;三是以建立共同机制为关键,强化公共卫生国际法治合作保障;四是以开展共同防控为措施,深化公共卫生国际法治合作成效。
强化柬中法律合作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柬埔寨国务大臣 昂翁·瓦塔纳
很高兴借此机会回顾柬埔寨和中国之间的友谊,这一友谊已延续2000年,尤其是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中柬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进一步加强,法律合作是这一关系中的重要部分。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国向包括柬埔寨在内的150个国家派出医疗专家组,提供资金援助和医疗设备,成为国际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体现了中国的责任感,诠释了合作、团结与和平在抗击疫情中的重要意义。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柬埔寨和中国团结一致,共同走向经济复苏。今年7月20日签署的《柬埔寨—中国自由贸易协定》,对两国特别是柬埔寨而言意义重大。《协定》将为柬埔寨产品提供更广阔市场,加快柬埔寨基础设施建设,其中也包括“一带一路”倡议带来的项目,从而增加外商直接投资、提高出口和物流水平。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加强国际法律合作,这对解决投资者和商界人士在投资和商业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次论坛以“新冠疫情背景下的国际法治合作”为主题,将使得我们坚守继续开展国际法律合作的承诺,从而促进全球发展,促进人类进步,维护国际贸易稳定。
共建共享一带一路
争端解决机制
南部非洲仲裁基金会主席 迈克尔·大卫·库珀
国际商事争端在任何跨境贸易和投资体系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基于共建“一带一路”的目标,建立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的合作机制的需求尤为明确。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参与企业和法律团体的多样性,在设计和实施必要的冲突解决体系时要考虑实际情况,要在各种法律制度之间架起桥梁。
一是“一带一路”争端解决的规则和实践必须具有普适性。二是提供这项服务的机构必须形成一个具有相同规则、相同仲裁员和调解员以及相同设施的集体平台。三是必须建立集体法律体系,公布由仲裁庭作出的重要仲裁裁决。
中国法学会应非洲53个民族国家、中国和非洲联盟的请求,已经率先建立了这一模式,以中非联合仲裁中心的名义建立了一个集体争端解决机制。6个合作机构通过深入研究和密切合作,在非洲“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一套符合中国和非洲不同需求的制度体系。金砖国家采取大致相同的方式解决利益争端,出于相同目的接受了中非联合仲裁机制。
我们希望最终形成的是一种独特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共有的法律体系,这对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理念取得成功具有深远意义。
建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
依法防控公共卫生风险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 王建军
疫情防控中,党和政府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我国依法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控制措施,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进行管理,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采取各项防控措施。
同时,我国与国际社会积极开展疫情防控、病毒溯源、疫苗研发等抗疫合作,分享防控、治疗经验,分享疫情信息,积极参与、配合《国际卫生条例》的修改工作并认真履行条例义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努力形成统一协调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一是以传染病防治法为重点,统筹各项公共卫生法律的修订。二是完善重大尤其是新发突发传染病监测、预警、发布等制度。三是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建立常态与应急精准转换机制。
目前,正在抓紧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工作,全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立法工作,为防范化解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有效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宁,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持续完善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商务部部长助理 李成钢
跨国商事活动日益增多,争端数量也不断增加。目前,争端解决已成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球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指标。为营造公正、稳定、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助力“一带一路”建设,2018年,中国发布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2019年,中国签署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2020年,中国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不断创新和完善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
在“一带一路”框架下,持续完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建设,我建议:第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沿线各国要继续坚持多边主义,依照“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合力推动包容开放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建设。第二,要持续推动国内法律制度建设。在尊重沿线各国法律文化差异的前提下,积极务实,努力推动规则的统一化。第三,制度建设和人文交流要相互促进。鼓励通过共享专家、加强对话等方式,相互借鉴,增进理解信任,为制度和执行的统一奠定基础。第四,要与时俱进,利用最新科技成果,不断降低争端解决的成本,提供高效、便捷、可信赖的争端解决服务,持续促进投资和贸易的便利化。
构建一带一路
国际商事争端多元解决机制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王俊峰
构建符合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参与国家国情特点的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国际商事争端多元解决机制,对于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公正解决、保障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实施势必发挥积极作用。
仲裁是解决“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的重要机制。国际仲裁法律界同仁应密切团结协作,共享最佳实践,充分利用现代科技的力量,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与创新。
司法的作用不可或缺。要在尊重司法主权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司法合作,推动建立符合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参与国家国情特点的有关民商事案件判决承认与执行、司法文书送达、证据调取的地区间公约,为建立公正高效的区域性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创造条件。
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国际治理。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实践中积累起来的丰富经验的基础上,发展创设出符合“一带一路”特点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规则,为营造法治化良好营商环境、改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做出独特贡献。
让调解助力一带一路
国际商事争端预防和解决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 郑若骅
习近平主席在给中国法治国际论坛(2019)的贺信中指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需要法治进行保障。中国愿同各国一道,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
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及高效便利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利于解决“一带一路”建设相关争端,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深入开展。
相关的争端解决机制应由各国协作产生,以诚信为基础,并充分理解和尊重国与国之间的文化差异;调解是最适合作为“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争端预防和解决的有效手段。
调解讲究和谐,重视找出涉事各方的需要和关注及维持争端各方的互信,保持各方的持续合作及良好关系;调解一般较为有效及低成本;利用调解作为解决投资争端的手段在国际上已广为各方采用,并有着不少成功例子。
香港特区是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在调解及争议解决服务方面已有成熟的发展并具备充足的配套,并有不少享誉国际的专业人才。我殷切期待香港特区能够积极参与国家相关建设,发挥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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