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0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以“两个维护”的高度自觉和“三个地”的使命担当、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的初心使命,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牢牢把握“四对关系”,坚决打赢“五场战役”,严格落实“八大机制”,坚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坚定不移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稳妥有序打好经济发展总体战,以确定性的工作主动应对不确定的形势,以超常规的举措最大限度减少疫情的冲击,以高质量的经济发展保障疫情防控的彻底胜利,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确保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一)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扩大生产。鼓励企业保质保量增加紧缺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生产,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对省级应急物资重点生产企业,通过“短平快”技术改造、增补设备等方式,迅速扩产扩能生产口罩等疫情防控紧缺物资产生的亏损、投入的设备等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二)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用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的担保需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省再担保公司对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收3个月再担保费,省财政给予专项补助。有条件的市县应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的政策支持力度。 (四)增加农副产品有效供给。支持农业重点企业复工复产,有力保障畜禽水产养殖饲料、兽药、屠宰、粮油食品加工等企业加快复产。全面组织春耕生产和农业生产恢复,支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调运和供应。畅通农产品绿色通道,加大对本省蔬菜、生猪、水产等的收购力度,支持农贸市场、超市等维持正常营业秩序,确保“菜篮子”产品足量供给、价格稳定。 (五)用足用好减税降费措施。落实落细中央和省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等一揽子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增值税留抵应退尽退。落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等措施。 (六)减免缓缴企业税收。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经认定的承担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任务的企业和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免。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企业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因疫情防控停业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免缴当月定额税款。 (七)降低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减免疫情防控期间停工高压企业容量电费。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办电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加大电力需求侧响应电价补贴力度。安排2020年电力直接交易、现货市场交易等市场化电量2000亿千瓦时,降低企业用电成本30亿元以上。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对企业生产经营用气、用水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各项费用。 (八)降低交通运输通行费。将现行的货车通行费8.5折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ETC货车,实施时长3个月。将使用ETC的三类、四类客车通行费9.5折优惠幅度扩大到8.5折,实施时长3个月。将现行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从10个指定收费站扩大到全省高速路网,统一按6.5折收取。 (九)减免企业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工业厂房、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免收2、3月两个月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减免租金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十)加大信贷纾困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创新和优化金融服务,确保全年信贷总量只增不降,贷款增速高于全省生产总值增速。运用央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生活物资生产企业,安排专项信贷额度,优先保障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采取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合理设置还款宽限期,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做到不转逾期、不计罚息、不下调贷款分类、不影响征信。对复工复产的企业提前开展融资对接,多种途径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受疫情影响的涉外企业专设外汇和跨境人民币服务绿色通道。 (十一)减免企业贷款利息。在省级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免除实体企业贷款利息。对疫情防控相关和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金融服务手续费,2020年全省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对因疫情影响产生逾期的企业贷款,减免逾期利息、罚息和违约金。各级财政对免除企业3个月及以上贷款利息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省财政根据各地奖励情况进行补助。金融机构对企业免息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对金融机构考核内容。 (十二)对扩大融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按其年度累计发行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对承销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按2倍标准给予奖励。对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且不需要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金融机构,给予每个项目10-30万元奖励。对使用央行支小再贷款发放小微民营企业贷款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再贷款使用金额的0.5%给予贴息性奖励。(十三)推进债券发行提速增效。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各类债券,对发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的,建立绿色通道。对存量企业债允许发新还旧,增强政策性担保工具对债券发行的增信支持力度,2020年新发企业债发行超过350亿元。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优化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加强企业杠杆率水平监测预警,大力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十四)精准做好复工复产用工服务。坚持受控复工,分区域、分行业、分时段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加强大数据分析研判,做好返工人员的管理服务。开辟员工返岗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复工企业核心员工、技术骨干及时到岗,鼓励采取“点对点”包车等方式,实施全程管控,确保安全。出台招工引才政策措施。开展网络招聘“双免”专项活动,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开复工企业、求职者均可在政府所属的人才、就业网站上免费发布招聘、求职信息。各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建立企业复工应急协调机制,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紧缺用工提供免费服务。鼓励各地开展劳动力余缺调剂。
(十五)返还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各地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补缴之后视为正常缴存。 (十六)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培训类专项资金补贴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不超过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积极发挥工会作用,做好劳动纠纷化解、保障职工稳定就业。 (十七)尽快恢复和保障物流畅通。坚持全省一盘棋,严格按照“一断三不断”原则落实防控工作,对持有专用通行证的车辆不得拦截,坚决杜绝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断路阻碍交通等行为。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畅,简化绿色通道查验手续和程序,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在正常情况下不对运输从业人员实施隔离观察措施。在确保阻断疫情传播渠道的前提下,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出行车辆通达。加快恢复航空、铁路、港口等正常运营,完善物流集疏运体系。鼓励快递企业创新业态形式,扩大服务范围,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合理消费需求。 (十八)支持外贸稳定发展。鼓励外贸企业巩固传统市场、开拓“一带一路”沿线等新兴市场,加大对国际性展会、出口信用保险补助、贸易摩擦诉讼支持力度。对因疫情不能参加境内外展会的,已支付且确实无法退回的展位费用,可按不高于原补助标准继续补助;对省内防疫物资出口转内销而发生的外贸订单违约赔偿金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开发出口信用保险新产品新模式,加大对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保障力度。对外贸企业由于疫情原因无法按时交付订单,造成合同违约或取消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企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支持企业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十九)加快提振消费。合理安排农贸市场、超市、便利店等场所营业时间,方便居民采购,无正当理由不得关闭。依法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违法行为。着力提振居民消费,加快释放新兴消费潜力。深化“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促进养老、家政、健康、文旅、农村消费等扩容提质。出台支持服务业稳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重点扶持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按国家规定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二十)补齐产业链打通供应链。统筹推进重点企业和产业链配套企业复工复产,系统解决原材料供应、上下游协作、物流畅通等问题。结合疫情防控,聚焦产业链短板弱项,加快发展医用防护物资、诊疗检测等行业,完善物资储备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在国家统一调配调剂的基础上,建立长三角重要防疫物资互济互保互换机制,推进生活必需品产销余缺调剂。加强跨区域协作,推进产业链全链条恢复正常生产。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平台企业带动中小微企业作用,引导企业互助共济、共渡难关。 (二十一)加快发展新商业模式。充分发挥阿里巴巴、网易等平台公司作用,支持企业加大网上销售、更好拓展市场。确保生活保供类电商企业正常运行。支持商贸企业利用APP、小程序等方式维护和拓展客户,特别是利用电子商务开展日常生活必需品销售,发展“线上下单、无接触配送”模式。开展农产品“生鲜电商+冷链宅配”。 (二十二)大力培育数字经济新热点。充分发挥数字经济先发优势,大力发展网络诊疗、在线办公、在线教育、数字娱乐、数字生活等新业态。统筹安排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创建激励资金等,发挥政府产业基金作用,加大机器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产业支持力度,推进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2020年受理的企业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上限提高至50万元。支持电信运营企业、云平台企业在疫情期间为企业免费提供云上办公服务和提速服务等。 (二十三)加快生命科学科研和产业化。加大原创新药、医疗用品、医疗器械、精准诊疗、快速检测等研发攻关,对企业承担省级主动设计的防疫攻关应急研发项目,按“特事特办”原则,立项启动和首期经费支持同步进行,后续经费根据投入和绩效情况给予补助。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确定。大力发展生命健康产业,支持杭州钱塘新区、绍兴滨海新区等创建生物医药“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加快推进疑难病症诊治提升工程和中医药传承工程建设。构建覆盖全省的医疗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四)发挥政府性投资支撑引领作用。调整政府性投资计划,扩大投资规模,加快项目推进速度。针对疫情防控中的短板和需求,加强项目谋划,加大铁路、公共卫生、防灾减灾、老旧小区改造等补短板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向疫情重灾区传染病防治急需的项目倾斜。充分发挥中央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重点支持公共卫生领域和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前沿性、公益性、共性关键技术的投入。加强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全力推进亚运会配套项目建设。 (二十五)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按照“一项一策”原则,分类分批统筹组织551个省重点续建项目有序复工,新增安排100个左右省重点项目开工建设。在疫情受控基础上,组织全省扩大有效投资重大项目集中开工活动。完善“4+1”重大项目建设计划、“六个千亿”产业投资工程,滚动安排实施490个省市县长项目。抓好外资项目建设,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应对疫情的相关政策。强化重大项目月度协调例会制度,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开通建材供应、物流运输绿色通道,加大工程材料价格监督。 (二十六)加强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对2020年6月底前能开工的符合条件的省重大产业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可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新建非营利性医疗场所,所需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统筹解决。地方政府债券优先支持2020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的医疗卫生、铁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和补短板项目。国开行浙江省分行建立补短板稳投资应急专项,提供不低于500亿元融资总量,用于保障2020年6月底前开工和续建的重大基础设施、重点领域补短板项目,优先向疫情重灾区项目倾斜。九、全力优化政府服务
(二十七)深入开展“三服务”活动。把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项目建设与深化“三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落实清单,以更大力度帮助企业解决用工、原材料供应、物流、融资等各方面困难。强化属地责任,建立重点企业驻企指导员制度,督促企业开足马力生产,保障全产业链正常运行。依托“浙里办”平台,及时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惠企政策措施,搭建企业诉求响应平台,推动各地建立诉求响应机制,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发挥“最多跑一地”作用,强化疫情防控法制保障,采取多种举措为企业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以善意原则推动息诉止争,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二十八)实施审批绿色通道。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2020年6月底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环评、能评等审批事项可以依法依规实行承诺制,施工图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建设单位出具符合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书面承诺后,相关部门可以直接出具批文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建设项目,开辟优先审批、限时办结、费用减免的绿色通道。依托投资在线审批平台3.0(工程审批系统2.0),优化投资项目线上审批服务。全面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在线招商。 (二十九)创新政府采购服务。简化政府采购程序,对于防疫等突发公共事件采购项目,可按紧急采购项目执行,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健全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深化“政采贷”、履约保函等金融服务,利用“政采云”推进线上普惠金融服务,助力缓解供应商资金难题。 (三十)激励全社会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省委、省政府对在疫情防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护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给予通报表彰。压减政府开支,加大企业扶持力度。出台支持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政策措施,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其他间接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企业,以及稳岗就业、慈善捐助、减免租金等企业,予以相关政策激励。 国家有其他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的,浙江遵照执行。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本意见明确的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