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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09 17:33:20 研究室

 
沪财税[2012]5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和市政府的相关要求,经研究确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重要意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采取结构性减税政策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举措。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过程中,部分试点企业由于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原因,在新老税制转换期内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情况。为了有效平衡这部分试点企业的税负,顺利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有必要研究制定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对上述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有利于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有利于进一步调动试点企业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促进试点企业抓住机遇、用好政策,整合业务资源、转变经营方式、创新服务领域。

二、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财政扶持对象

财政扶持的对象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二)设立财政扶持资金

由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市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分别负担。

(三)规范财政资金管理

财政扶持资金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据实申请”是指在改革试点的推进实施过程中,财税部门在试点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时,同步布置试点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负变化情况。试点企业根据税制改革前后比较,实际税负确实是有所增加的,可向财税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财政分类扶持”是指财税部门根据试点企业提出申请的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区别对待、分类扶持。对确实由于新老税制转换原因导致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据实落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企业,由财税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协会或工商联建立协调评估机制,共同研究分析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原因,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过渡性财政扶持,并逐步予以规范,以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资金及时预拨”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审核企业申请的情况,将财政扶持资金及时预拨至试点企业。在具体操作时,根据企业税负增加的实际情况,财政部门原则上应采取按月跟踪分析、按季审核预拨、按年据实清算的办法。

有关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等具体实施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三、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平稳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重要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确保财政扶持政策的有效实施。

市财税部门要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的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健全财政扶持政策日常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精心筹划、周密部署。  

各区县财税部门要在各区县分管区县长为组长的协调服务小组领导下,了解收集本区县财政扶持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市财税部门提出相关建议。市、区县两级财税部门应明确职能处(科)室,落实具体联络人员。

(二)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审核把关

各级财税部门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财政扶持政策的申请受理、资金拨付、年度清算等关键环节的审核把关,切实保障财政扶持资金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各区县财税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分工衔接,规范操作流程,严格按照市财税部门规定落实财政扶持政策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指导推进,及时协调处理

市财税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财税部门的工作指导,通过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深入企业调研等形式掌握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各区县财税部门要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政策的各项工作,按照市财税部门的具体操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和相关资料,确保财政扶持政策取得实效。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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