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7-04 09:29:07 和讯网
人人快递以顺路捎带为特点的专人直达模式,解决了行业整体还不够快的痛点,这让众包看起来成为物流行业必然的发展趋势。然而,政策层面的“模糊态度”以及模式本身存在的安全问题,让人不得不对人人快递画上一个问号。
悄然兴起
如果你曾惊叹顺丰快递员的送货速度,那么面对时下悄然涌现的“闪送员”,你可能要惊掉下巴了。
新金融记者下载了人人快递APP,上面有“帮我买”“帮我送”等业务分项,即便是不开启手机的定位功能也能准确定位具体位置。即便是在一个没有多少年轻人居住的老小区里,也显示着“周围有1位自由快递人等待为您服务”,这些自由快递人正是那些敢承诺3公里30分钟必达的“闪送员”。
据了解,这个快递APP业务主要分两种:发快递和送快递。其中,发快递可以选择立即取货和预约取货。这个APP还有传统快递公司没有的功能,帮人买快餐、特产、排队等,愿意支付的费用可自选,从12元到100元不等。
一位“闪送员”告诉新金融记者,每份快递单价中,20%归平台所有,自由快递员则提取每件单价中的80%作为报酬,发件人的加价部分也归自由快递员所有。
这种兼职快递抢单的模式,行话叫“众包物流”。
人人快递据称是国内第一家开展“众包”业务的公司。目前,人人快递在全国注册用户已逾700万人,拥有超200万的自由快递人,日交易订单达到20万。
事实上,当人人快递掀起第一浪之后,追浪者比比皆是。
2015年5月上线的京东众包就是其中之一,京东众包仅用4个月的时间即在全国21个城市落地,注册用户超过10万人。向来以物流见长的京东自然不会放过这个机会,刘强东甚至还放出豪言“我们要让跳广场舞的大妈也成为京东配送员”。
“众包”似乎成了解决城市最后一公里的“万能钥匙”,一夜之间,遍地开花。
据公开数据,面向网友提供最后3公里物流服务的达达配送,其注册的“众包”快递员超过130万人,日配送订单超过100万。又如天猫“极速退货”链条中的“菜鸟裹裹众包平台”,以140多家快递公司的20万快递员为“众包”对象,而服务的对象是淘宝、天猫、京东、苏宁。
多地叫停
不过,这种“众包物流”模式并没有迎来预期的井喷。
目前,人人快递已被河南、湖北、上海等地相继叫停。人人快递正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形势。
早前,国家邮政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家邮政管理局已经注意到人人快递及其业务,正在研究相关情况,对于人人快递没有具体的支持或叫停措施。对于上海、河南等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叫停人人快递的情况,这名负责人表示,各省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国家邮政管理局目前不会进行干涉。
“我们并不是一家快递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平台服务,我们是一家互联网企业。”对此,人人快递开发者创物科技总裁谢勤一直强调,虽然名含“快递”,但人人快递并不是快递公司,不提供递送服务,只是为用户提供发布和接收信息的网络平台。
然而,快递物流咨询网首席顾问徐勇则认为,根据行业规范,一个快递从发出到对方收到,要经过验收、转运、安全检查等多个环节的把关,“安全问题很重要”。但人人快递将这些环节都忽略了,如果出现意外问题,造成的社会成本可能会更高。他表示,人人快递并非一个单纯的互联网信息平台,同样也部分参与了快递业务。
除了来自政策层面的压力,一些“闪送员”的主动放弃,也是人人快递发展遇阻的另一原因。
上述“闪送员”如今已经开起了Uber。“平均送一单是16块钱,其实算下来并不合适,我开着车进小区得找半天,还得停好车爬上去送到人手里。”他告诉新金融记者,“实际上我就做了半个月。”
模式争议
资本很看好这种“众包物流”模式。
今年4月份,人人快递获5000万美元投资,投资方是一家知名的投中后期的基金。而在2014年11月,人人快递已获得1500万美元A轮融资,来自腾讯和高榕资本。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虽然人人快递声称自己并非快递公司,只是一个信息平台,但无法否认其经营快递业务的事实。
与国家邮政部门的“模糊态度”相类似,法律和快递业内对于人人快递的看法也并不统一。
易观国际一位分析师表示,从服务内容、流程环节等各个方面看,人人快递是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平台。“人人快递平台本身并不涉及物品的流通和处理,自由快递人与人人快递平台之间也不存在劳务或劳动的隶属关系,因而快递管理办法对于人人快递并不适用。”
“人人快递并非一个单纯的互联网信息平台,同样也部分参与了快递业务。”徐勇则这样认为。
互联网相关领域资深律师赵占领对新金融记者表示,目前来看如果网络平台的定位是信息平台,提供信息及信息撮合属于信息中介,从法律层面目前看是比较难以界定它从事了快递业务的。而对于送件人,则需要分情况看:如果是个人偶发行为,也很难说是从事了经营性业务。但他也表示:“假设其中有个别没有资质的小型快递企业以个人名义接单,以这样的方式变相规避行业监管或者变相降低行业的入行门槛,则属于违法经营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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