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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试点营改增:物流企业税收不降反升

发布时间:2015-07-17 12:00:34 突袭新闻

今年11月1日,深圳市将在交通运输业和研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透露,初步筛选出5万多家企业作为第一批试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旨在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营业成本和税负。但记者近日从市物流协会了解到,营改增降低了部分行业的税收,但交通物流企业则面临税收不降反升的情况。协会秘书长郑艳玲表示,新政导致公路运输、货代、仓储业税收大幅上升,如果财政补贴不到位,深圳几万家中小物流企业将面临生存危机。
  企业“吐槽” 新政将造成双重税负增加
  全程物流服务公司主营公路运输服务,该企业负责人算了一笔账,在目前的营业税模式下,开具和抵扣的发票均是公路运输专用发票,将业务收入抵减联运成本后,按3%税率交税。营改增后,即使开票和抵扣票都是试行地区的增值税票,税率也将大幅提升,由3%增至11%,是原来的4倍;如果联运成本的归属地在营改增非试点地区,则获得的抵扣发票的进项税只能按7%计算,比试点地区少抵扣4个点。实际上,不少物流公司的联运供方在非试点地区,这样物流运输企业既要承受税率成倍增加,又要承受非试点地区的抵扣税率差额,造成双重税负增加。
  对于货代、仓储这样的运输代理服务企业,营改增也将带来税负的大幅增加。海格物流的负责人表示,营改增后,仓储税率由5%调高至6%,若仓库出租房属试点地区,销项税抵减进项税差额为应缴纳的增值税,将增加1个点的税负;租用仓库不在试点地区的企业,税改后税负将剧增,由差额纳税变为全额纳税。以公司其中一个仓库为例,该仓库不在深圳、上海,税改后仓租成本不允许抵减,缴税由差额变成全额,按税率6%,现在一个仓库每月仓租营业税为9750元,税改后增至19500元,税负增加1倍。此外,仓库出租方在非试点区全额缴纳一次营业税,而公司在试点区又全额缴纳一次增值税,是典型的重复纳税。
  协会呼吁 根据深圳情况出台扶持政策
  郑艳玲分析,税改导致物流企业税负上升的主要原因,是一些成本项目不可以抵扣:目前,交通运输企业可以抵扣的项目是燃油费和维修费,两项大概占成本的50%,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人工成本、过路桥费不可以抵扣,两项占据公路运输企业成本的50%左右。此外,一些外包承运商不属于增值税改革试点地区,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也会造成企业缴税成本大幅增长。
  市物流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深圳物流企业2012年上半年营业额占深圳GDP8.8%的比重。郑艳玲表示,物流业作为支柱产业之一,对深圳经济起着积极作用。据了解,深圳有五六万小微公路运输企业,对于它们来说,新政会导致企业税负大幅上升,很多企业的资金链会断掉,导致倒闭关门。郑艳玲建议有关部门能尽快做调研,出台符合深圳本地实际情况的政策帮助企业在新政下度过危机。
  专家建言 企业要尽早做好各方面筹划
  记者随后采访了普华永道流转税业务合伙人李敬语。李敬语介绍,上海试点仅在部分行业开展,并制定了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扶持。深圳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较多,市政府应尽快公布财政扶持方案并给予积极引导,以利于纳税人有足够的适应期消化新政策并做相应的准备。
  面对“营改增”新政,她建议深圳物流企业从以下方面进行准备。尽早开展“营改增”影响分析测算,事先对企业的业务流程、会计系统、税务申报等方面进行改变;对企业IT系统、税收申报系统、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全面改造;审阅现有的采购、销售合同及更新后的合同样本,修改定价及税负负担条款;与客户、供应商等进行有效沟通;对采购、法律、审计等部门进行全面培训。
  ■名词解释
  营业税。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增值税抵扣计算方法为: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进项税是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销项税是销售货物时应交的税金。
  ■他山之石
  上海“营改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在2012年2月发布《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对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企业据实申请”。试点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时,同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负变化情况。根据税制改革前后比较,实际税负确实增加的,可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财政分类扶持”。根据试点企业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扶持。对由于新老税制转换导致税负增加的企业,落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由财税部门等建立协调评估机制,共同研究分析原因,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过渡性财政扶持,并逐步予以规范,以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资金及时预拨”。根据情况将财政扶持资金及时预拨至试点企业。具体操作时,根据企业税负增加的实际情况,财政部门原则上应采取按月跟踪分析、按季审核预拨、按年据实清算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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