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
一、参加年度报告的企业范围
凡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含12月31日)经邮政管理部门核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均应参加2014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工作。
二、年度报告工作时间
2014年年度报告实施时间应严格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执行。
(一)参加年度报告的企业,应在2014年4月30日前提交年度报告。
(二)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局”)应在20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全面开展2014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审核工作,对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等进行审核。
(三)各局应在8月31日前,公布年度报告审核结果,并向国家邮政局报送本行政区域年度报告工作情况,具体报送形式见附件。
三、年度报告工作程序
(一)参加年度报告的企业应登陆国家邮政局网站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网站,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年度报告相关报表并提交。
(二)参加年度报告的企业通过当面或邮寄方式向发证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纸质材料。鉴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可不再提交。
各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决定是否将其许可企业(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年度报告纸质材料交由市(地)邮政管理局接收和初审,市(地)邮政管理局在各局规定时间将审核意见及本辖区年度报告资料上报。
(三)为提高审核效率,缩短办理时间,减少办理环节,年度报告审核以形式审查为主,对年度报告材料中发现问题或确有必要的,可采取实地审查方式。
(四)对于年度报告符合规定的企业,邮政管理部门通知其现场办理年度报告标记手续。办理企业需现场出示和提交下列材料:
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2.若委托他人办理,需出示加盖企业公章的委托证明(注明被委托人身份证号)、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同时拥有省内许可和国家邮政局许可的,且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核流程优化方案(国邮发[2014]3号)中“绿色通道”条件的企业,可凭已加盖年报合格章的省内许可证,直接向国家邮政局办理国际许可证的年度报告标记手续,无需向国家邮政局另行提交年度报告纸质材料。
四、相关要求
各局要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本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依法做好年度报告工作。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年度报告是加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的重要制度,是许可常态化管理的重要抓手。各局应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工作,并安排有责任心和业务能力,熟悉经营许可工作的人员专人负责。
(二)严格审核,全力推进。各局要在年度报告的审核中,认真贯彻落实《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结合快递企业经营地域规范清理工作,加强对企业经营地域的审核,全力推进年度报告工作。
(三)强化服务,提高效率。各局可结合实际情况,改进年度报告审核方式,采取减少办理环节、下放部分权限、简化办理手续等措施,提升行政服务水平和年度报告审核效率,缩短办理时限,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加强监管,依法查处。在书面审核年度报告的基础上,对材料中发现问题或确有必要的,采取委托市(地)局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的方式,充分发挥市(地)局市场检查监督的作用。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材料的,依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查处。对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依法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2014年3月11号
最新政策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的通知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
-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印发《北京市加快国四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促进更新轻型新能源货车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 《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