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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布加入“面签”规定

发布时间:2012-05-23 09:35:29 网易财经

国家邮政局今日公布《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中新增快递“经营主体”一章,加强了对经营主体规范。

草案称,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未经邮政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企业从事快递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通过合同方式委托他者经营;快递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同时修订草案在第三章“快递服务”中,加入了“面签”规定,称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同时新增了其它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权益的事项,例如规定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邮件)的投递、信息公示、报价承诺等相关内容。

修订草案原文: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上级邮政管理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快件(邮件)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快递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运输管理法规,接受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主体

第十条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从事快递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本办法所指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是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业务范围核定到揽收、分拣、投递环节,运输环节由邮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地域范围核定到市、地、州、盟。

第十二条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得将快递业务以合同的方式或者以其他形式承包、委托给其他无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委托给个人经营。

第十三条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发生变更的,或者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快递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合并、分立协议;

(三)上一年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书。

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快递业务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商业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以商业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网络、运输和中转等支撑服务。特许人应向社会发布真实、准确、完整的特许经营活动信息,公布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被特许人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特许人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企业的快递经营活动发生暂停的,特许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登记尚未投递的快件(邮件),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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